浙财行〔2014〕9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等6项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出台后,部分市、县(市、区)和省级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差旅费等公务活动费用开支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和有关问题解答出台后,对工作人员时间短、路途近的出差,市、县(市、区)是否可以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具体执行规定?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可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内,对时间短、路途近的出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出差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具体补助标准及执行规定,切实加强经费管理和控制。
2.驾驶员跨常驻地接送领导上下班,能否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补助?
接送领导上下班属汽车驾驶员日常工作,不属于临时公务出差范围,不能按差旅费规定报销相关补助。
3.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根据财政部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精神,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坐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4.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回派出单位所在地(生活基础所在地)出差等按本《解答》第5条执行。
5.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回派出单位所在地(生活基础所在地)出差,如何报销差旅费?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回派出单位所在地(生活基础所在地)出差,凭出差审批单等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公杂费,同时本次出差期间的驻外补贴不予扣除。
6.如何理解“会议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培训费由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组成,在实际举办会议、培训中为便于执行,允许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之间调剂使用。但为与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差旅费管理规定相衔接,伙食费不允许调高使用。
7.《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讲课费标准是否适用开展讲座、论坛、报告等其他需要支付讲课费的活动?
培训费中的讲课费标准是依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的,省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凡是使用财政资金举办培训,需支付讲课费的,都应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上述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讲座、论坛、报告等讲课费支出,也都应按照培训费管理规定中的讲课费标准执行。
8.如何报销《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中的国外城市间交通费?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中的城市间交通费,因不同国家、地区的城市间交通状况不同,难以预计。为方便单位工作,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由单位自行到外汇指定银行按每次出国任务每人200美元(港币)预核,回国后由组团单位对票据进行审核,凭国外城市间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超过200美元(港币)的,由出国人员先行垫付,回国后由组团单位对票据进行审核(国外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必须是符合行程任务的公共交通工具原始票据),符合条件的至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补汇手续,据此办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决算和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