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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浙价服〔2001〕262号)
2001-08-01 15:30  

(浙价服[2001]262号)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相关业务资质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工程预算、招标标底、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投标报价编制和工程预结算审核、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查以及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准费率(见附件),委托双方可以上述基准费率为基数,根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在±1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其中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收费,由基本费和核减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按照项目送审造价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核减追加费按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算,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施工单位支付部分由建设单位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缴;核增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审查费用。

第六条建设工程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中介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收费的,应按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自200181日起施行


附件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费率:‰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

基数

分档累进计费标准

500万元以内

5011000万元

10012000万元

20015000万元

500110000万元

10001万元以上

1

投资估算及概算编制

估(概)算总价

1.1

0.9

0.75

0.60

0.45

0.30

2

工程预算、标底、报价编制

工程造价

2.5

2.3

2.1

1.9

1.7

1.5

3

工程预算、标底审核

送审工程造价

0.8

0.7

0.6

0.5

0.4

0.3

4

工程结算编制

工程造价

1.0

0.9

0.8

0.7

0.6

0.5

5

工程结算审核

1、基本收费

送审工程造价

2.5

2.2

1.9

1.6

1.3

1.0

2、追加收费

核减(增)额

5%

6

工程造价纠纷鉴定

送审工程造价

2.7

2.5

2.3

2.1

1.9

1.7

7

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建设项目总费用

1.6

1.3

0.8

0.5

0.3

0.1

8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建设项目总费用

1.0

0.6

0.30

0.20

0.16

0.12

注:1、工程结算编制收费项目,如遇费率招标,收费标准应为工程预算编制与工程结算编制收费之和。

2、收费起点为1000元,按上表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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